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仪器测试收费办法

(2006年1月制订,2013年4月第一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稿于2019年1月14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共享仪器平台的正常运转,所有共享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原则,按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基于成本核算结果制定和调整各仪器的测试费收费标准,经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若无异议,报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收费标准分为委托测试和上机操作两类。已开放运行的仪器,但由实验技术人员提供测试服务的,统一按委托测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结算时间

(一)委托测试: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单位委托测试完毕,领取测试结果时须付清测试费;对延迟付费者,须结清测试费方可继续安排测试服务。

(二)上机操作:隶属于高分子科学系及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课题组,每半年(11 月1 日-4 月30 日、5 月1 日-10 月31 日)结算一次所发生的仪器使用费。课题组在收到缴费清单的10 天内,完成对帐或提出质疑,核实无误后结清费用。

第四条 计费标准

(一)时间计费标准

1. 委托测试:送样测试和在场测试的机时包括样品处理和(测试过程必须的)仪器稳定、测试运行、结果分析与打印等过程所用的时间。

2. 持证上岗:根据登录和退出时间自动计算。

(二)样品计费标准:以样品数(只)计费时,根据提供的测试条件,收取每只样品进行一次完整的测试费用。

(三)消耗品计费标准: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如过滤器、一次性模具等)按实际消耗数量计费。

(四)培训计费标准:采取一次性计费方式,培训所需的消耗品另计费。

第五条 违规违约处理

(一)由于测试条件不符合仪器技术指标的规定、擅自改变仪器工作条件、超越操作仪器权限或违反仪器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课题组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二)持上机操作证人擅自携带其他人员上机操作,或把仪器转交给其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证人课题组负责,并照价赔偿。

(三)委托测试或在场测试时,不按要求送样或隐瞒样品的真实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由肇事人或课题组承担责任和照价赔偿。

(四)擅自承接样品以课题组名义进行测试以逃避应支付的测试费的,若查明属实则取消肇事课题组所有人员该仪器的操作资格,并处以10 倍以上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原有《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开放仪器测试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仪器使用与管理办法

(2004年6月制订,2013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9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仪器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共享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分子科学系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系和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仪器平台的所有仪器设备采取“集中管理、共享开放、持证上机、有偿使用”的管理模式,配备专职实验技术队伍提供仪器管理与服务,由共享仪器平台主任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设立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进行工作咨询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仪器培训

第四条 上机操作培训

(一)培训对象:本系及重点实验室所有师生(含参与科研项目和毕业设计的本科生)、科研助理、博士后及经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计划及方案:学期初仪器平台制定培训计划,每台仪器每学期至少培训1次,并根据实际培训报名情况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仪器特点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案,以达到最佳培训效果。

(三)培训流程:根据平台发布的《培训报名通知》要求提交《报名申请表》,按各仪器培训方案的要求参加各培训课程和阶段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受训仪器的临时上机操作资格。

(四)培训实习期:临时上机资格有效期为1个月(遇国定假日及寒暑假顺延),1个月内须正常操作该仪器至少3次,并达到规定的实习总时间,则获得正式上机操作证。若不达标或出现违规现象,取消临时上机资格,本期上机培训不合格。

第五条 受训人员的培训前准备

(一)了解所使用仪器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明确使用仪器目的和对样品的要求。

(二)了解上机测试所需要的参数和测试条件,对样品进行必要的前处理。

第三章  操作证管理

第六条 操作证的有效期

获得仪器正式上机操作证的人员,同时获得仪器预约和上机登录授权,授权有效期按各仪器的要求(常规为1个月或3个月)执行。

第七条 操作证的管理权限

(一) 持证人应在操作证限定的权限内操作仪器,使用仪器时若出现不明情况,应暂停操作,并立即请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二) 持证人应保管好上机操作证和账户,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三) 仪器操作证仅证明持证人可独立操作仪器平台指定仪器, 未授权的仪器不得独立使用。

第八条 操作证的失效处理

(一)仪器上机登录授权失效时,纸质操作证同时作废。如再次使用仪器,须重新参加培训或上机操作考核,合格后开通授权。

(二)持证人出现违规操作或违反仪器平台规章制度,仪器平台有权吊销肇事人的操作证,视情节严重程度上报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裁定处罚方案。

(三)凡培训不合格或被吊销了仪器操作证者,本人所在课题组轮空一期该仪器的培训,再次参加培训与考核时培训费加倍。

第四章  仪器的预约及使用

第九条 仪器的使用方式

(一) 持证测试

具有临时操作资格以及正式操作证的人员可独立使用仪器,须遵守各项规定,并接受监管。

(二)委托测试

1. 在场测试:送样人在测试现场可向实验技术人员提出改变实验条件的要求,但不能直接操作仪器,须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测试并提供测试结果。

2. 不在场测试:送样人按要求做好样品预处理,提供分析测试条件,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委托测试要求,负责测试并提供测试结果。

第十条 仪器的预约

(一)持证测试实行网上预约,委托测试需联系实验技术人员预约。

(二)网上预约系统须实名注册。持证人员可随时预约当周仪器上机测试,每周四8:15开放下周的仪器预约。

(三)取消预约须提前24小时。如未在24小时前取消,需联系实验技术人员协商或转让预约时间。若预约时间内不使用不转让仪器,按预约时间收费。

第十一条 仪器的使用

(一)-持证测试

1.预约人员须按预约时间准时到室。进入仪器室,首先须登录电脑界面或刷卡进入系统。用户登录界面类型为“使用”,其他登录类型仅限实验技术人员选择。

2.仪器使用人员对仪器室负有安全责任,应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共享仪器使用与管理办法、仪器操作规程及操作证限定权限等,仪器运转时不得离开现场,不得擅自将其他人员带入仪器室。

3.上机测试前须仔细检查仪器状态及附属工具,确保仪器运行正常。使用仪器过程中如果发生故障或损坏,当事人须把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上,填写《仪器设备故障/事故认定报告表》,及时上报实验技术人员处理。

4. 测试工作结束后,用碳素笔如实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不可涂抹和修改,如需修改,须在修改处签字。

5. 测试完毕需整理仪器及台面,调整仪器状态,摆放实验用具和药品,全部核查无误后,将实验垃圾带离仪器室。

6.实验数据须通过网盘上传或光盘刻录,严禁使用USB等外插设备。网盘数据保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仪器电脑的数据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取消上机资格。

(二)委托测试

1.送样人联系实验技术人员商榷实验手段和方法,预约测试时间。

2.测试结束,按照收费标准结算费用后方可领取实验结果。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对测试结果、提供服务或处罚结果有争议时,在结果发送后5个工作日内向仪器平台主任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有严重争议时,由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组织调查,提出协商解决或裁定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有《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使用与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享仪器平台负责解释。

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仪器维修及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2007年5月制订,2013年10月第一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稿于2019年1月14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仪器的维修、配件与易耗品、小型仪器设备等采购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我系和重点实验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采购计划

(一)年度预算。参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例行开支预测,制订本年度仪器维修、配件与消耗品采购的预算计划,并附各项预算的申报依据。

(二)个案申请。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内,新发生的仪器维修、仪器部件与消耗品的采购,提交单项申请书,并附申报依据。

第三条 计划审批与权限

(一)年度预算由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系党政联席会议,获批后实施。

(二)个案申请

1. 单项费或总项费 < 0.5 万元,由仪器平台主任批准实施。

2. 0.5 万元 ≤ 单项费或总项费< 1 万元,由系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 1 万元 ≤ 单项费或总项费< 20 万元,经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单项费或总项费 ≥ 20 万元的购置申请,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不予讨论。

第四条 仪器维修、配件和易耗品的购置,需按规定进行价格谈判。

(一)单项费用<0.2 万元,至少2 名仪器管理人员参与。

(二)0.2 万元≤单项费用<1 万元,仪器管理人员和平台主任参与。

(三)单项费用≥1 万元,由仪器管理员、仪器平台主任、教师代表等3 人及以上人员参与,具体按《高分子科学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原有《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维修及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仪器事故处理办法

(2007年5月制订,2013年10月第一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稿于2019年1月14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师生的责任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保证共享仪器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共享仪器的所有人员及所属课题组。

第二章 事故的确认

第三条 涉及事故范围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事故。具体包括:

(一) 违章操作或违反规定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二) 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坏;

(三) 水灾、火灾、停电等引起的仪器设备故障;

(四) 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等。

第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者察觉仪器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相关仪器的操作规程,或停止实验,或关闭某一实验进程,以避免对仪器造成损害或使损害进一步加大。

第五条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使用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相关仪器的管理员报告故障现象以及处理情况,做好故障记录并签字。仪器管理员须当天向平台主任报告,填写《共享仪器设备故障/事故报告表》。

第六条 仪器平台主任在接到《共享仪器设备故障/事故报告表》后,根据故障情况,可邀请2 位以上专家对仪器的故障原因做出认定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提交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审议,明确故障责任。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发现者应先保护现场,报告系分管领导,按学校相关流程和规定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八条 仪器维修

(一)可自行修理的仪器故障,由仪器管理人员尽快修复,并记录备查;如无法判断或无法自行修复,仪器管理人员应尽快联系仪器公司,提交维修申请。

(二)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由2 名以上仪器管理人员参加验收(必要时应验证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恢复运行结果等),并做好《维修记录》备案。

第九条 由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方案由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确定,报系党政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条 如故障轻微或损失较小(价值<2000 元),由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课题组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故障较大或损失严重(价值≥2000 元),除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课题组承担相应赔偿外,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吊销操作证、通报批评等处分,对相关课题组进行延期培训等处罚。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依据

(一)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故障或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

(二)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原则上按折旧后的市价赔偿,不低于原价的20%,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一般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损坏、丢失,只计算其损失价值,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对于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相机、摄影机等两用(可用于家庭)设备的丢失,按照学校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有责任时,按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二条 对在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的责任人,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实验结束后未严格遵守仪器操作流程,导致仪器空转、损耗器件等,但尚未酿成责任事故的,暂停上机6 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有《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共享仪器设备故障/事故报告表

高分子科学系暨聚合物分子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使用流程

(2013年10月修订, 2013年11月18日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通过)

一、前期准备

1、 了解所使用仪器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明确使用仪器目的和测试对样品的要求。

2、 对样品进行必要的前处理。

3、 查阅或使用其它测试手段获取有关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它数据,须提供详细的样品参数和测试条件。

二、提前预约

4、 准确选择上机操作预约时间,网上预约操作详见《共享仪器使用管理条例》。

5、 测试条件必须在仪器规定指标以内,超出仪器工作范围的视为无效预约。

6、 预约委托测试的时间由仪器管理人员进行安排。

三、操作仪器

7、 上机操作者应严格遵守《公共仪器使用与管理规定》、实验操作规程及操作证限定权限等规定,集中精力、仔细操作,在操作仪器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委托测试者严禁操作仪器。

8、 工作结束后须整理仪器及台面,将仪器室内用具和药品归放原处不得带出。遇有仪器故障应立即报告,检查原因并登记故障情况,按《公共仪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9、 遵守仪器平台的安全规定。进入实验室应先熟悉该实验室的水、电开关。若遇事故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并报告工作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按照《公共仪器事故处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使用登记

10、 上机操作者使用仪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收费记录本》,并交给仪器管理人员核实,经确认后方可离开仪器室。仪器和用具经仪器管理人员检查,如无损坏和缺失,则仪器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否则按《公共仪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11、 委托测试者在领取报告时应在《收费记录本》上签名。

五、申诉处理

12、 如委托测试者或持证上机操作者对测试结果或提供服务有争议时,可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仪器平台负责人提出申诉。

13、 在委托测试者或持证上机操作者提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由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调研与取证,提出协商解决或裁定意见。

关于共享仪器管理系统使用的规定

(2015年10月起试行)

为确保共享仪器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进入仪器室,首先须登录电脑界面或刷卡进入系统。用户登录界面类型为“使用”,其他登录类型仅限仪器管理员选择。

2.仪器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详尽登记在《复旦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上,同时在退出账户前必须如实提交问题信息。

3.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管理员准予使用人自行解决的,经及时处理并在仪器恢复正常后,方可退出电脑账户。

4.仪器实验数据的保存与导出:实验数据须通过共享系统进行上传和下载,或光盘刻录,严禁使用USB等外插设备。实验数据保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

5.仪器实验全部结束后,须在电脑账户上如实填写消耗品名称、数量及费用等后,方可退出电脑账户,并按照电脑账户登录和退出的时间如实填写《复旦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6.未获得上机授权的用户,严禁使用他人电脑账户登录系统。如需使用仪器可以联系委托授权的用户或管理员代为操作,并在《复旦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上详细注明。

7.已获得上机授权的用户,使用有效时间将按照各仪器的要求(常规为1个月或3个月)执行。登录授权失效,纸质操作证同时作废。

8.对已授权的用户,如发现使用仪器后少登记机时、不登记机时、拖延约定时间登录系统、实验期间擅自离开仪器室、提前退出电脑账户或设备异常状态下退出电脑账户、擅自允许他人登录本人电脑账户等情况,视违规情节程度采取口头警告、全系通报、暂停相关仪器上机资格1个月、吊销相关仪器操作证、吊销平台所有仪器设备的上机资格、承担仪器故障造成的全部费用等惩处。惩处结果直接通知到当事人及其导师,如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向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申诉。

9.本规定于2015年10月起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通过后试行。

10.本规定由共享仪器平台负责解释。